濟南科悅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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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安標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即LA ) ,LA勞安認證是爭對特種勞保用品和勞動防護用品的一種認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編號構成。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申請單位持非法人《營業執照》申請的,應同時提交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生產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承租合同、隸屬國有大型企業共用產權證明、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證明);
三、管理職責
1.組織機構圖;
2.各級、各類人員的職責、權限及考核辦法。
四、設備管理
3.生產設備管理制度;
4.生產設備操作規程;
5.生產設備維護計劃;
6.工藝裝備管理制度;
7.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8.安全防護性能檢測檢驗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9.檢測檢驗儀器設備檢定計劃及檢定證;
10.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驗儀器設備臺賬。
五、文件管理
11.文件管理制度;
12.外來文件的識別、流轉程序;
1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目錄;
14.產品生產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標準目錄及標準封面;
15.產品設計圖;
16.主要原材料明細表;
17.零部件、標準件、外協件和外購件匯總表;
18.工藝流程圖;
19.原材料進廠檢驗標準;
20.申請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檢驗規程;
21.產品使用說明書;
22.出廠合格證;
23.產品商標注冊證(若無注冊商標,此項可缺);
24.產品照片。
六、質量控制
25.原、輔材料、零部件、外協件和外購件采購控制制度;
26.供方評價規定;
27.原、輔材料、零部件、外協件和外購件的進廠驗收具體規定;
28.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29.質量控制點的控制措施;
30.產品出廠檢驗制度;
3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32.倉庫管理制度。
七、人員考核
33.安全防護性能檢驗人員上崗證(培訓合格證);
34.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證明。
八、安全生產
35.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36.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規定; .
3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識別適用;
38.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9.職業危害和職業病控制制度。
認證●流程
PRODUCT PARAMETERS
勞安標志(勞安認證)的辦理流程
需準備材料/設施
1.營業執照;
2.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3.生產設備;
4.檢測檢驗設備;
5.質量保證體系;
6.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步驟
申請和材料初審
申請單位應按以上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 ,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動防
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費用。
技術審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存檔,并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
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
現場評審
經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組織專業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F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
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派1名監察人員,監督現場評審工作?,F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的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安全標志的頒友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頒發
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頒發,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1.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2.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他單位,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準用手續。